同城58网 教育 CSC公派出国人员办理派出手续 ,常见问题解答在这里~

CSC公派出国人员办理派出手续 ,常见问题解答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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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话题,集中于获得资助后如何派出?等众多疑问涌上心头,也使不少获得资助的伙伴焦头烂额,为解决大家心中的困惑,必须将具体公派留学人员申请办理派出手续的常见问题整理出来,赶快分享给您身边有需要的朋友!

一、留学人员需在CSC办理哪些派出手续?何时办理?

答:留学人员一般需在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下列手续:

( 1 ) 登 录 “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 中查看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如需要提交补充材料,请按要求提交后再办理后续手续。

(2)签订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交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通常情况下,交验协议可在申请签证、预订 机票过程中同时办理。

(3)接收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后,在信息平台 “确认收卡”,并到相关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激活(具体要求详见蓝色字体: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及领取奖学金的说明)。请务必根据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如因审核不合格而影响领取签证、机票 的,签证、机票变更所产生的费用自理。

二、留学人员需在留学服务机构办理哪些派出手续?何时办理?

答:留学人员一般应在教育部指定的留学服务机构办理预订机票、申办 签证、领取《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以下简称《报到证》)等事项。

个别项目需单独办理的详见录取通知。留学服务机构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 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须先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中选择办理手续的留学服务机构。如留学服务机构选择有问题请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应地区事务管理部门联系(美大事务部、欧亚非事务部)。

(一)提交补充材料

三、如何确定自己是否需要向CSC提交补充材料?

答:部分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前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相关补充材料,请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中查询是否须提交补充材料。

需要提交补充材料的留学人员,须按要求提交并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 核同意后,才可向留学服务机构申办签证、预定机票;不需要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补充材料的留学人员,在获得录取通知后即可开始向留学服务机构办理申办签证、预定机票手续。

四、 如何提交补充材料?

答:需要提交补充材料的,请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提示上传相关材料。

办理进度和结果直接在网上查看,无纸质通知。

补充材料一般有以下几项,请按要求准备:

(1)邀请信/入学通知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签字并盖章。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还需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教育或人事行政部门)签字并盖章。

(2)外语水平合格证明复印件。证明材料请根据《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出国留学外语条件》提供,《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请登录 国家留学网查询。

(3)赴美访问学者,需提供 DS-2019 表首页复印件。 提交补充材料审核进度请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中查询。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联系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应部门工作人员 (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

(二)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五、如何签订并交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答:(1)协议电子版保存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 信息平台)。留学人员和保证人应通过留学人员的专用账户登录信息平台,下载、阅读、打印并按要求签署协议及《签署协议须知》,具体下载方式请登录信息平台个人账户后查看。

(2)留学人员和保证人应在派出前3周将经签署的协议、《签署协议 须知》和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应复印在同一面纸上)各1份邮寄或面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留学人员还须将协议送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教育或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将上述材料一并邮寄或面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

(3)协议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后生效,国家留学基金委无需在协议中签字盖章。

(4)留学人员和保证人通过留学人员在信息平台的专用账户查看审核结果。

(5)协议审核一般5个工作日完成,如遇派出旺季,可能会有延迟, 请务必提前办理。

通讯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 9 号 A3 楼 13 层

收件人:国家留学基金委法律与综合事务部

邮编:100044

联系电话:010-66093562/3564。(信 封请注明“协议书”字样)。

六、在国外就读的留学人员被录取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后应如何办理签约手续?

答:(1)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签订并交验协议,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2)在外学习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再次被录取为国家公派攻读更高学位的或被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录取的,如不回国(包括直接赴第三国),可直接在新留学单位所在地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协议等手续,保证人需在续签协议上签署同意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名,或另行提供同意继续担保声明。

无需提交《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国家留学基金不负担国际旅费。以留学单位开学日期为“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中报到或实际出国日期,如无准确日期,则以开学第一个月 1 号为“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 平台”中报到或实际出国日期。

如回国办理手续,须按原学习计划办理回国报到手续后,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所有派出手续,回国旅费及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七、应该什么时候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

答:协议等签约材料应至少在领取机票、《报到证》前3周邮寄或面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

录取时已确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者,在收到录取材料后即可办理签约有关事宜。录取时未确定留学单位者,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补充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再办理。

八、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时可采取哪些方式进行担保?

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采取保证人以个人资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方式进行担保。

九、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是否可以只找一个人担保?

答:保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能力,且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 公民。

(2)留学人员的配偶不得为保证人。

(3)保证人之间不得为夫妻关系。

(4)同一保证人不得同时担任三名(不含三名)以上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保证人。

(5)保证人在留学人员留学期限内因公或因私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的,应按协议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6)在留学人员违约的情况下,任意一名保证人均须对留学人员应承 担的经济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保证人必须为两人。

十、保证人的担保期限是多长?担保范围是什么?

答:保证人担保期限与协议的有效期一致。留学期限延长的,担保期限相应延长。担保范围包括因留学人员违反协议而产生的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偿还的赔偿金、违约金等,其中赔偿金最高为全部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费用,违约金最高为全部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费用的 30%。

十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效期至何时?

答:协议有效期自协议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之日起计算,至留学人 员完成规定的回国服务期为止。留学期限如有延长或缩短,协议有效期相应 延长或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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